類別:圖書文獻類 - 文書檔案
材質:紙
年代:1935年
歷史分期:其他
尺寸:長:56 x 寬:48.8 (cm)
取得方式:捐贈
原收藏者:李賢武
登錄號:KH1998.016.0014
藏品描述:宣統3年元月(1911年),李生業將土名梅 ,面積1畝5分9釐之田業,出典給李德怡。該典權與其他土地產權混合寫在1個契約內,原混合契今未見。民國24年10月(1935年),李家以李子悅立下分管業契約,使典權獨立。李家完成不動產典賣立契申請後,即向政府申請驗契,民國24年10月10日(1935年)福建省財政廳核發長樂縣已稅契驗契證。
本文物的原混合契業已遺失無法考證,不過根據閩北田地交易的其他文物資料顯示,晚清民初之際,閩北土地交易常有將數筆土地一起買賣、出典,而混合寫在一個契約書之中。本件文物透露出業主透過政府正式公文書契,立分管業將典權獨立出來,使產權受到政府的保護。
本文物可以作為考察民國24年中央與地方政府對於不動產典賣政策、規範、格式的證物,資料的史料價值為第一手資料。
本件文物為福建省政府財政廳頒發長樂縣已稅契驗契證。首先,說明驗契的主旨,依據辦法,驗收費用,法律效力。其次,建立制式化的格式,包含業主姓名、住址,不動產種類、坐落、面積、四至、畝分、等則、賦額。復次,書明賣主或出典主、中證人、立契年月日。